Page 54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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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權
˙第十七條第一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範圍十
分廣泛,包括:民事、刑事、商事、訴訟等法律。
˙第十七條第二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
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第十七條第三款
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
法》中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將有關法律發回,
但不作修改。
這確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內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
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很大的差別。這「不作修
改」的規定體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54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