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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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權


                                                             ˙第十七條第一款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範圍十
                                                                 分廣泛,包括:民事、刑事、商事、訴訟等法律。

                                                             ˙第十七條第二款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
                                                                 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第十七條第三款
                                                                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
                                                                 法》中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將有關法律發回,
                                                                 但不作修改。
                                                                這確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內地省、自治區、
                                                                 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
                                                                 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很大的差別。這「不作修

                                                                 改」的規定體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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