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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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中央授權、批准或特別許可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施的事項有:

                 ˙授權

                    第四十八條第九項和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 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第九十六條

                       與外國就司法互助的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有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協議的續簽、修改、談判等事項。

                   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

                        適當安排。

                   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


                 ˙特別許可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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