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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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駐外及駐港機構與其他國家及地區進行民間活動

                   除了必須遵守《基本法》第七章有關簽訂和履行國際協議、以及參加國際組織和會議的規定
                   外,香港在設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安排,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民間的交往,亦必須遵
                   守《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是否有權決定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香港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
                   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即可。

                   容許香港在經濟和貿易範疇有一定的對外自主權,除了可體現香港高度自治之外,還有利香

                   港保持和發展廣泛的國際聯繫,對促進香港經濟的繁榮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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