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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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它們的事務
外國在香港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是屬於外交範圍內的事項,根據《基本
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
而駐港公署的其中一項具體職責為「協調處理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
方、半官方機構的有關事宜。」
香港與其他國家及地區進行民間交往
香港如何與其他國家及地區進行民間交往除了官方的對外聯繫外,《基本法》亦授權香港可以與
其他國家和地區,在教育、文化、科學等領域進行交往: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工、社會福
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
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48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