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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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人民政府






                     負責的                       香港                       事

                                                                         事務






                                                                                      務
           《基本法》中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職權的規定可大致分為七方面:

           1. 外交事務


              ˙第十三條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這是以國家、
                  政府的名義與他國或國際組織間進行的對外事務,體現一個國家的主權。
                  但在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和現實情況,中央人民政府授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2. 防務

                ˙第十四條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安排軍隊進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障國土安全和

                       國家領土完整,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
                      在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駐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軍隊只負責防務,而不干預地方
                       事務*;此外,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
                       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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