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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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國家為單位
˙可以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若香港已參加了某國際組織,而國家:
˙已參加:中央人民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使香港以適當形式繼續保持在這些組織中的地位。
˙尚未參加:中央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使香港以適當形式繼續參加這些組織。
何時要用「中國香港」的名義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
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關於中國締結的國際協議是否適用於香港,按以下列出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在不同的
情況下,香港可以有不同的做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能否參加及以何種形式及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主要取決於有關組織或會議是否以國家為
單位參加及中國是否已參加有關組織或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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