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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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六章如何保障各類團體的工作:



          1. 教育                                                 4. 專業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
               各種教育事業。                                               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

                                                                     資格。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
             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
                                                                     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
               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
                                                                     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
               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
               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5. 體育


          2. 醫療衞生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第一百三十八條
             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衞生服務。
                                                                6. 資助民間團體機構


          3. 宗教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至四款
                                                                     制度繼續受聘。
             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
               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
               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7. 社會福利

             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
                                                                    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
               會服務。
                                                                     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
               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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