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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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六章如何保障各類團體的工作:
1. 教育 4. 專業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取得專業和執業資
各種教育事業。 格者,可依據有關規定和專業守則保留原有的
資格。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承認在特別行政區成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
立前已承認的專業和專業團體,所承認的專業
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
團體可自行審核和頒授專業資格。
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
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5. 體育
2. 醫療衞生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間體育團體可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
第一百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種醫療衞生服務。
6. 資助民間團體機構
3. 宗教 第一百四十四條
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至四款
制度繼續受聘。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
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
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7. 社會福利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
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
會服務。
抵觸法律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
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