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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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如何維持香港社會的多元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因應社會的變化而制定各項政策以滿足市民的需要,但在執行方面會與社會
              上各種團體合作來提供服務。《基本法》第六章的條文提及的「社會團體」、「宗教組織」、「
              專業團體」、「民間團體」、「志願團體」等,都是政府在制定及執行各種社會政策時的夥伴。

              團體可以自行決定服務的方式
              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政府並不干涉各類團體在教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等範疇提供與法
              律沒有抵觸的服務。我們有多元化的福利服務和可持續運作的社會保障安全網,以照顧各個階層

              的人士。《基本法》給予各類團體充分的保障。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社會服務的志願團體在不抵觸法律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其服務方式。

              民間團體、非政府機構、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等名詞都是用來形容一些非政府、非商業、非牟利
              的團體,其中「非政府機構」較多用以形容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的團體,而「公民社會」除了包括
              非政府、非牟利團體外,亦包括其它由公民自發組織的活動或行動。

              香港民間團體的發展歷程,亦跟香港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發展息息相關。在半個世紀前,教會及
              其他民間團體負起提供義務教育、贈醫施藥的角色。隨著社會及經濟發展,政府亦逐漸負起教
              育、醫療、房屋及社會福利的責任,並且透過較有規模及專業化的非政府機構提供這些服務。社

              會繁榮進步亦推動更多關注文化、體育、環保等團體的誕生。

              以教育為例,2015年9月全港共有454所公營小學及393所公營中學,當中官立小學只有34所,官
              立中學只有31所,其餘的資助中小學均由不同的民間團體或宗教組織開辦。










    40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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