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P. 43
《基本法》雖然容許社會上不同的團體在教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等各方面提供
多元化的服務,亦可自行決定服務的方式,政府也為它們提供資助,但同時它們的
服務亦受到一定的規管,那就是要遵守香港的法例,例如《教育條例》、《社會工
作者註冊條例》等。
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中央不會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制定的各
種民生政策。不同的團體可在法律的規定下自由發展,不受政府干預;而它們亦可
以和內地、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相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
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
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
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
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
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