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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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雖然容許社會上不同的團體在教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等各方面提供
                      多元化的服務,亦可自行決定服務的方式,政府也為它們提供資助,但同時它們的
                      服務亦受到一定的規管,那就是要遵守香港的法例,例如《教育條例》、《社會工
                      作者註冊條例》等。

                      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中央不會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制定的各
                      種民生政策。不同的團體可在法律的規定下自由發展,不受政府干預;而它們亦可
                      以和內地、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相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
                      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
                      關係,應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
                      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

                      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
                      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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