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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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事務
對外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外交事務
《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
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外交部在香港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
署,簡稱駐港公署。其職責包括:
˙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協助香港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或經授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
˙辦理中央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交辦的其他事務。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外國的軍用船隻進入香港,涉及中國領海和國家安全問題,屬
於防務範疇,香港無權批准,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
至於外國航空器若不屬民用的,處理方法與外國軍艦進入香港領海情況類似。《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
條第二款規定「外國國家航空器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
駐港公署的其中一項具體職責為「承辦外國國家航空器和外國軍艦訪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有關事宜」。
44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