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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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命

                  ˙第十五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任命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享有高度自治
                      權,但當行政長官經選舉或協商產生出來後,以及主要官員被行政長官提名後,還需要中央人

                      民政府任命,以體現國家主權。



               4. 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報告中央備案的事項有:

                  ˙第十七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行政長官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十條

                      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後,須報全國
                      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一百五十六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上述這些《基本法》條文既體現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主權,又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
               權。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通過備案的方式,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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