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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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九條第一及第二款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
                    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 這項《基本法》條文不單保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也給予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司法上
                    擁有更大的權力,包括最高上訴審判機關在法律上的最終審判權。

               ˙第八、十八和八十一條
                  司法體制和訴訟程序是與法律緊密相連,要保持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就需要保持原有的司法體制基
                    本不變。

               ˙第八十五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八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解釋《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有需要時也可解
                    釋其他條款。
                  但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
                    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香
                    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應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以便在判決時引用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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