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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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與高度自治相關的權利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五條
                       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有別於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參考《憲法》第一條)。


                     ˙第六和一百零五條
                       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土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八條
                       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體制。

                     ˙第九條
                       除中文外,英文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

                     ˙第十條

                       除了國旗與國徽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第十四條
                       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駐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軍人須遵守香港法律。

                     ˙第十八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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