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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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範疇可大致分為五方面:
1. 行政管理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
高度 這項條文所指的行政事務是非常廣泛的。除了上述
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記載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幾項事務外,香港特
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的行政事務有:財政、金
範疇
融、經濟、工商業、貿易、稅務、郵政、民航、海
自治 範疇 事、交通運輸、漁業、農業、人事、民政、勞工、
教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文化康樂、市政建
設、城市規劃、房屋、房地產、治安、出入境等。
《基本法》明文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一些「對外」事務
˙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 簽發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實行出入境管制
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按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
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文化等領域 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發展對外關係
˙第四十八條第九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規定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別行政
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 區可處理的對外事務
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 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容許外國在香港特別行
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繼續適用 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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