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P. 53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範疇可大致分為五方面:

                                                            1. 行政管理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第十六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
       高度                                                         這項條文所指的行政事務是非常廣泛的。除了上述
                                                                   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記載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幾項事務外,香港特
                                                                   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的行政事務有:財政、金
                             範疇
                                                                   融、經濟、工商業、貿易、稅務、郵政、民航、海
       自治                    範疇                                    事、交通運輸、漁業、農業、人事、民政、勞工、
                                                                   教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文化康樂、市政建
                                                                   設、城市規劃、房屋、房地產、治安、出入境等。




            《基本法》明文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一些「對外」事務
               ˙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參加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                              簽發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實行出入境管制
                   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
                                                                  ˙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 按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
                  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文化等領域                               機構,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發展對外關係
                                                                  ˙第四十八條第九項及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 規定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別行政
                  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                               區可處理的對外事務
                   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                                              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容許外國在香港特別行
                  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繼續適用                                     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53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