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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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
                     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解釋《基本法》;但在某些情況下,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

                      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對《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的提出程序作出規定。



               7. 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八條第二款及附件三
                     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第十八條第三款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作出增減。

                  ˙第十八條第四款
                     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定情況下,可發布命令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特定情況」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
                      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
                      急狀態。
                       * 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這些法律全國適用,
                        全國人民也要遵守,所以《基本法》稱這些法律為「全國性法律」。由於香港實行「一國
                        兩制」,基本保留原有的法律,所以全國性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法、經濟法等一般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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