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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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八條
                 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 當中的法律所指的是由《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
                   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第十八條第一款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第三十九條

                  第一款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這規定提
                   高了香港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第四十條
                 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 「新界」原居民是指「其父系為1898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他們根據清代的慣例和習俗遺留下
                   來的傳統權益,繼續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是《基本法》針對特定的人提供的權益保障。

               第四條和第四十一條
                  其他人也可依法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居民以外,還有其他人,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應得到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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