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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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擁有居留權,他們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兩類人士:

          1. 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 中國公民
                 在香港出生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
                 上述兩項人士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非中國公民
                 以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上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周歲的子女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2.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沒有香港居留權。屬於此類別的,大部分是在限定時間內在港居住或工作的人士。但

             根據《基本法》,他們同樣受到香港法律的保障。然而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他們並沒有選舉及被選
             舉的權利。選舉及被選舉權是居民參與當地或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的重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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