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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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人身及相關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居民:
第二十八條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條
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條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一條
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
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
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3. 關於信仰自由
香港居民:
第三十二條
信仰自由
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