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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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人身及相關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居民:
            第二十八條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 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條
               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條

              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一條
               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
               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
               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 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三條
               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3. 關於信仰自由


            香港居民:
            第三十二條
               信仰自由
               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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