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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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
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
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
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
關協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
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
行政區亦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
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
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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