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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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
                         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和維持資金流動自由。(《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一
                         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六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基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以「中國香港」的名
                                         義頒發有關證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
                                         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百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設置自己的飛機
                                         登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下,可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談判簽
                                         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至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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