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體制:
˙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
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
民擔任。(《基本法》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
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
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
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16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