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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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基本法》第十三條、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基本法》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基本法》第十四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
            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
            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
            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

            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
            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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