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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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基本法》第十三條、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基本法》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基本法》第十四條)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
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
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
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
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
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