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基本法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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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
              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第六十八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司法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按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

                         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基本法》第八十二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八十五條)

                       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

                         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基本法》第八十六條、八十七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
                         相互提供協助。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

                         作出適當安排。(《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九十六條)





    18   Essential Basic Law Knowledge for College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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